面对借款活动中对方故意拖欠款项不予归还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加以应对和解决:
首先,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可以寻求当地调解组织介入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又或者,通过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以强制执行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若以上措施均无法奏效,您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载明债权人姓名,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将予以立案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