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众多参与者的聚众斗殴案件,通常情况下,并不要求所有涉案人员必须于同一日期,同一法院进行审判。
然而,对于已被拘押或逮捕并出庭受审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则需要共同接受审判。
至于尚未归案的其他涉案人员,其后续到达法院之后,将会被分别提起公诉。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案件情节相对简单,且无证据缺失或需要补充的情况出现,那么一次开庭便足以完成审理工作;
但若首次开庭后,仍存在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以及需要进行质证等环节,那么便有可能需要进行第二次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