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总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将建设工程分包个给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企业。
在此情况下,即使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并没有严格规定,并且也未能得到出资人即发包方的明确许可,总承包商仍然有权自行决定将自己所承揽的部分建设工程转交给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此外,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在已经承接了建设工程之后,再次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分包,那么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