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建筑工程所产生的款项,任何形式的
拖欠均属不当且不可取。
别无他法,只要出现
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便触犯了法律
法规。
此举无疑构成了
合同违约行为,此种行为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是明确禁止的。
在此背景下,如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期支付
工程款,另一方可通过向法院
提出诉讼程序,主张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另一方面,施工方亦有权请示人
民法院对遭欠工程款的项目实施强制拍卖。
此时,建设工程的价值可由该工程在拍卖市场上的价格所折算,或者直接作为拍卖价得到优先偿还。
然而,根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对于那些不易折价或进行拍卖的工程则不应采取上述措施。《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