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以及主体结构这两个关键部分的施工项目是不允许被分包出去的。
换句话说,如果施工方采用的是总包模式,那么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施工任务就必须由总承包商亲自承担并完成。
此外,如果建设单位试图将基础工程单独分包出去的话,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肢解发包,然而,法律同样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原本应该由单个承包商负责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拆分成多个部分,然后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商。
因此,即便在实际操作中,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确实存在分包现象并且已经签署了相应的分包合同,但由于这些合同内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它们仍然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