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精神病患者擅自将自己所拥有的手机遗弃而导致手机落入他人手中,这则意味着精神病患者需承担起返还义务。
由于精神病患者通常缺乏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独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故他们擅自遗弃手机的行为既不能视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会因这种行为而失去对手机的所有权。
因此,无论手机是否经过变卖、转让等方式流转至他人手中,拾得者都应将手机归还给该名精神病患者。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