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他人提供
虚假出入境证明文件”这一
罪名的构成要素如下所示:
首先,
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也就是只要您年满16周岁,就具备成为本罪主体的资格。
其次,该罪名在主观上要求具有明知故犯的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足以构成此罪。
再者,从客体来看,它直接触犯了我国对于国(边)境管理以及出入境制度的相关规定。
而客观方面呢,则往往表现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
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各类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