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若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批捕决定持有异议,并认为存在错误亟待复议,则应于收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撰写请求复议申请书,并且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供其进行复议处理。
倘若所提出的复议意见未得到认同,且申请者认为仍需进一步复核审查,则应于收到人民检察院所出具的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撰写提请复核申请报告,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所出具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交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核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