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者来说,因其接受医疗救治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诸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方面,都应由赔偿义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倘若受害者不幸因伤致残,其在日常生活中因必需品增设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引发的收入亏损亦应得到赔偿义务方的充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