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并不赞成离婚的决定,那么另外一方面临的选择则仅限于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通常会先进行调解程序,若感情已经无法挽回且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方才正式批准离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并非仅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这两种方式实现,其他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
此外,无论双方分居时间长短如何,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