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意外毁损了停车设施的挡车器导致需要赔偿五千元,这确实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因陷入困境或判断力不足而难以做出理性决策的情况下,致使所签订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显得极不公平。
在此种情况下,被损害的一方有权利寻求公正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帮助,以撤销此项不公允的民事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挡车器本身的实际价值可能远远低于五千元,因此要求赔偿五千元显然是过于苛刻且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