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面临由行政机构处以行政拘留之惩罚时,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提前获得释放的。
然而,当个体满足了特定条件之后,是有资格申请暂时延缓实施行政拘留的。
在此环节中,您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作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构提交暂缓执行的申请。
同时,我们也建议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