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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条件

成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条件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5-20 14:00:15 已帮助28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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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条件
设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没有受到过刑事惩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其次,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具有执业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担当。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寻找则需要依据工程的具体类型来进行确定。
例如,对于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应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而对于房屋工程质量鉴定,则应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鉴定活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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