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下几点值得关注和重视:
首先,在原告持有借条的情况下,若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为原告本人,但名字却采用了同音不同字的方式进行书写,那么根据通常推定原则,可据此确认原告实际上是该笔借款的真正出借方;
其次,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仅仅凭借借据作为唯一的追索依据,并且该借据还存在诸多令人质疑的地方,那么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难以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
再次,当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多份借条,其中最后一份借条中包含了“共”字等具有合计含义的表述时,可以将其视为总条性质的借条;
此外,如果债务人声称欠条是由于受到胁迫而被迫签署的,但是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那么他仍然需要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再者,如果有人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同时承诺会按时归还欠款,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而且持卡人还必须承担因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最后,如果债权人仅仅以转账凭证作为借款的唯一证据,并以此为由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而债务人则否认这笔款项属于借款,但是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应当认定转账凭证中所记载的金额确实构成了借款事实。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