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类地区,对于水电设施完备的框架结构楼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
而对于同样具备水电设施的砖混结构楼房,补偿金额则为每平方米400元。
另外,对于普通混合结构房屋,我们将给予每平方米350元的补偿;
至于一般的砖木结构房屋,其补偿额度则为每平方米250元。
最后,对于简易结构房屋以及简易棚房,我们将提供每平方米150元和100元的相应补偿。
2.在二类地区,对于水电设施完备的框架结构楼房,我们将按照每平方米7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而对于同样具备水电设施的砖混结构楼房,补偿金额则为每平方米600元。
此外,对于普通混合结构房屋,我们将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
至于一般的砖木结构房屋,其补偿额度则为每平方米350元。
最后,对于简易结构房屋以及简易棚房,我们将提供每平方米250元和150元的相应补偿。
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我们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