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医疗行为主要依赖于医师的专业诊断以及护士的悉心照护为之承载或呈现。
在这一过程中,医护人员会严格遵循相关的诊疗护理规程,结合自身深厚的医学知识积累、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以及现代化的医疗设备进行辅助,从而为就诊者提供规范而有效的疾病诊疗服务。
这些被如实记录的病情以及诊疗过程等元素无疑构成了诊疗服务中实际执行诊疗行为的重要证据。
其次,双方都应自觉遵守并依法践行各自应尽之职责,如法律法规所规定及双方在协议中所约定。
第三,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自身义务或者不当履行,那么将会产生无法预估的损害后果,并因此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就诊者的身体健康状况的维护乃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以及医疗服务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通过医疗服务的实施,我们得以实现对健康权、身体完整权以及生命权的全方位保护。
最后,医疗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就诊者而展开的,其行为依据源于就诊者的授权委托,而法律规定则构成了对行为履行是否恰当的评价标准。
由此可见,就诊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就医疗服务所构建的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具备双务合同的显著法律特征。
鉴于医疗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各国政府均已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医疗服务规范体系,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就诊者的权利与义务亦有较为清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
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