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虽然并未设立专门的“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罪”条文,但是却存在着“破坏交通工具罪”这一罪名。
对于实施该犯罪行为且导致严重后果的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处罚。
所谓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以及飞机等交通工具进行破坏,使得这些交通工具已经或者可能处于倾覆、损毁的危险之中,从而危及到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