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境内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的股权质押借款合同撰写事宜,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指导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列举出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详细的地址等相关的个人信息。
接着,恰当地表述清楚借款的具体数额、货币的类别选择、借款资金的使用目的,以及还款的期限、还款的方式选择等等。
此外,我们还需明确约定好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计算方式和违约时所需承担的具体责任。
同时,也需要制定清晰的条款来规定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的具体范围、期限以及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
最后,在所有条款都确认无误后,由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以示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