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义务就各类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必须达到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这一基本要求。
如果公诉方在辩护过程中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庭则有权做出判定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特定的法定例外情形。
首先,被告人应对其所提出的法定积极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
其次,被告人需对法律所设定的推定事实承担证明其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如涉及被告人是否明知、有无非法占有意图等主观因素的内容;
最后,被告人还应为其所主张的量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