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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由谁负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处理

鞠* 江苏-徐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3.01.29 09:23:44 431人阅读

行政案件由谁负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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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中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023-01-29 09:25:44 回复

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也负有一定得举证责任,体现在:
(1)、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你好,你咨询的谁举张谁举证高空坠物由谁负责呢,
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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