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纷争的诉讼当事人主要指向缔结婚约的两位相关当事人,即男子与女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这对新人已经成功领取了结婚证书,但是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居共处,当男方提出在离婚之后向女方归还彩礼的请求时,我们的人民法院对此诉求理所当然地应给予明确的支持。
然而,如果这对新人尚未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且女方并不愿意将彩礼退还给男方的话,那么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如数归还彩礼,而我们的法院也会毫不犹豫地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