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政府出于各种原因(例如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需对公民的房产实施征收拆迁时,应对相应的被征收方提供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待遇。
在经过与征纳双方的详细商讨并达成共识之后,双方应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关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一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自行决定。
即使未经公证,该协议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在签订拆迁协议时,还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严格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换句话说,与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拆迁人,否则,由于合同主体的不明确以及主体缺乏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签订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例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等类似机构并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一旦拆迁工作完成,这些机构便会立即解散,难以寻找,更不用说后续的履行问题了。
其次,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许多被拆迁人都是首次经历此类事件,对于如何在合同细节上做出恰当的约定往往缺乏经验。
因此,他们常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够明确,从而为未来的履行过程带来诸多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