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买卖合同被视为非格式化合同,又称为无需特定形式的合同(即不要式合同)。
根据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赋予了当事方自主选择合同形式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合同都采用非格式化合同这种形式。
然而,为了确保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例如不动产买卖等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法律通常会对其订立方式作出特殊要求,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循特定的形式来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