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被赋予继承权的继承人一旦明确表达了放弃遗产的意愿,则其所做的放弃决定原则上将不被允许进行撤销。
然而,若在继承事宜开始之后且遗产处置之前,继承人与其他相关人员能够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那么他们仍有机会通过协商来撤销先前的放弃声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继承程序启动之后,直至遗产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任何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放弃意愿。
这种放弃行为属于一种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做出便产生法律效力,对做出此项决定的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并不允许随意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