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期待权保护的相关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第三人在购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时,虽然尚未完成书面上的所有权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全额或者部分履行了购房款的交付义务,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和冻结措施。
其次,针对不动产交易行为而言,如果第三方无任何主观恶意,合法取得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且已实际占有和使用,那么法院就不再可以对此类不动产实施查封和冻结举措。
最后,当涉及到金钱债权的执行问题时,如果在查封之前,双方已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那么作为买受人,他们有权提出排除执行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