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债务问题时,处理方式遵循以下标准:
倘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定。
当面临此类情况时,法院通常会秉持“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者”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而对于那些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而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房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其判给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产权登记的一方也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