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来说,在实践中保险赔偿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法定共有财产。
实际上,在面对诸如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事故时,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得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
因此,无疑可以说这些赔偿金在性质上是私有财产而非公共财富。
同样地,即使在那些并非由保险公司所引发的普通侵权案件之中,所向受害方支付的赔偿金也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因为这些赔偿金并不能被视为正常收入的一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