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其价值不应低于该房屋被征收之日起的市场价格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类型房地产之平均水平。
2.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在负责执行房屋征迁工作的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的同时,若被征收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该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3.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将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诸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