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民间借贷行为中,以下几种情况所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是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再进行二次转贷,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并不合法。
其次是采用非法集资及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手段获取资金后再进行转贷,同样,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也不被法律认可。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放贷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大众提供借款,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一方明知另一方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然与其签订借贷合同,这样的合同同样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