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明文约定押金之性质的前提条件下,押金实为对所租房屋及其内部财物所设立的保证措施。
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导致出租人房屋以及室内设施遭受财产损失,则可自押金中进行相应扣除。
反之,若无此类损失发生,则待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时,原数返还押金。
关于租金押金不予退还的争议,双方可先进行共同协商,如协商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承租方可依据法律规定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