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其中具体包含了以下方面:
首先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了伤害而取得的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等;
第三种情况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所明确声明仅有夫或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第四点则涉及到一方个人专属使用的生活物品;
最后一类则为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