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像权,其权利范畴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肖像制作的专属权益;
其次是对于肖像使用的专有权力;
最后则是对肖像利益的维护权力。
其中,肖像制作的专属权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肖像权所有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或者他人、社会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自我肖像制作,亦或是委托他人为自己创作肖像作品,在此过程中,任何人均无权对此加以干预;
第二,肖像权所有者有权禁止他人在未获得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