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历经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历史沧桑的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的拆迁工作,通常会针对建筑使用寿命超过二十年的建筑物予以优先考虑;
或者是对已经达到了使用年限、已然转变为危险房屋的建筑及其所在的需全面铲除并重新规划的区域展开执行。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改造和更新这些老式住房所处的物质生活环境,同时也是为了对城市中那些存在大量危险房屋、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等问题的地段进行必要的改造升级。
此外,基于国防安全与外交事务的需求、公众利益或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的整体布局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迫切需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政府也有权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及拆除的决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