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所有房产都属于女方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私有财产;
或者经过两位伴侣的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决定将所有房产归属女方所有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每一位伴侣在结婚前所支配的财产都被视为个人财产。
在面临离婚的困境时,夫妻双方有权自行协商处理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提交至当地法院进行审理,而法院会依据产权登记情况、购房款项出资比例以及照顾子女、保护女性及无过错一方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