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责任者与机动车登记车主并不相符的时候,原告一方仅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者确实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必须证实机动车登记车主对该车具有实质性的名义运行利益,那么他们就已经成功地履行了举证责任。
在此之后,交通事故责任者和机动车登记车主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参与到侵权行为中,从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