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框架内,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因此当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无法挽回,其中一方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单独提出离婚申请。
若涉及相关组织协助调解或您对离婚事宜有任何疑问,亦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
一旦启动离婚诉讼程序,当地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展开调解工作;
如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脱离,且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则该院应批准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