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必要情况下有权请求冻结或密封治疗现场的物品实体。
根据相关法规,若出现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以及药物使用不当引发不良反应的状况,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应联手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冻结与解冻处理。
若是涉及到需进行检验的环节,则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并指定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工作;
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定相应的检验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