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以下为主要可供分配之各类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各自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乃至投资活动中所获之各项收益;
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收入;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已明确声明该部分财产归属某一方的情况不在此列;
以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其中包括孳息与自然增值之外的其他所有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