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派出所未给予立案处理,可依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递交复议申请。
此外,亦可寻求检察院申诉部门之帮助,请求其进行有效监督。
当被害者质疑公安机关在应予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未采取相应措施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详细阐述不予立案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