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损害补偿标准,依据最新修订的《邮政法》的相关规定,遭遇此类情况时,消费者可以获得运费金额三倍的赔偿金。
而在此基础上,部分快递(物流)企业会在其运单背面印制的承运条款中明确指出相关赔偿方式,具体包括按照运费金额的2至10倍进行赔付、或者按照包裹托运重量给予相应赔偿,例如每千克20元等不同的赔偿方案,且各个快递企业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快递公司当中,许多企业还提供了额外的保险服务供客户选择,主要可分为保价和保险两大类。
其中,保价意味着无论货物实际损失程度如何,均按照客户所投保的金额进行赔偿,但保价费用通常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相对较为昂贵;
而保险则是参照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执行,费率约为千分之几(1-8‰),同时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即并非所有损失均能得到全额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确实需要保障的货物,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保价服务。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