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被拘留者的最长期限为十个自然日;
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可能延长至十四个自然日;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类型的案件,拘留期限则可达三十七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