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主要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婚姻关系已破裂的表现:
1.存在着严重的婚姻背叛行为,例如重婚或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同居关系;
2.实施了残忍的家庭暴力,或者对伴侣、子女进行持续性地虐待、遗弃;
3.有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尝试戒除无果;
4.由于感情矛盾无法调和,使得双方不得不暂时分离生活,并且这种状况已经持续达到了两年之久;
5.其它所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