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的从犯通常是指在赌博场所中起到次要或辅助功能的那部分人群,例如,看管赌场、收费等相关人员。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属于犯罪三大共犯类型之一。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从犯主要是指那些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所谓“起辅助作用”,是指他们为犯罪的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例如,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提供必要的工具、排除可能的障碍等等。
而“起次要作用”则是指在主犯的指挥下参与某些特定的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实施了某种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