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说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约定,以期在未来的合作中免除或限制他们各自可能承担的合同责任的条款。
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它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这意味着它是合同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免责条款是由条款制定方事先精心拟定的;
再者,免责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
最后,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确表示出来的条款,不能通过默示的方式来规定,同时也不能通过推断的方式来确定其存在与否。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