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若判断归咎于机动车一方,首先应由负责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依照其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进行赔偿;
针对赔偿总额尚有不足之处,则由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补偿;
然而,若该机动车并未投保商业保险或仍存在未能弥补的差额,便需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