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述,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透支金额超过了相关规定的限制额度或规定期限,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未能归还,则应被判定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皆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