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作为担保人可能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首先,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若担保人为连带保证人,那么在其被起诉之后,便有权利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并且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担保制度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通过利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誉或特定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