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合同中,主合同可以是多份同时存在的合约。
由于从属合同必须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才能存在,因此从合同也常常被赋予“附属合同”之称谓。
从合同最为显著的特性便在于其附属性质,也就是说,从合同并无法单独出现,而是必须依托于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作为基础条件。
即便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会对从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产生直接影响,然而从合同若未能成立或者失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对主合同的效力造成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