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传完成之后,倘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便可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拘传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构针对尚未被正式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强制性的审讯询问工作。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违法行为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有权对其采取先行拘留措施:
(1)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实际执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
(5)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