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
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仅限于本村村民之间进行。
众所周知,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之权益,与个人特定的身份密切相关联,农村村民对于他们依法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权亦因此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基于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基本上禁止了村民将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建筑物,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籍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
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